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體育委員會組織章程
105年12月15日105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頒發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,訂定本校體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組織章程。
第二條 本會設置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、體育運動組組長兼任執行秘書,其餘委員由教務、學務、總務、輔導、人事、主計、國中部等處室主任、國中部教務組長、國中部訓導組長、體育科學科主席、教師會代表、家長會代表及特教家長代表組成。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第三條 本會工作任務:
- 研擬學校體育計畫、訂定體育實施方案。
- 規劃及推動學校重要體育教學活動事宜。
- 籌措學校體育設備、體育活動、體育競賽之經費。
- 檢討與輔導學校體育教育。
- 規劃學校體育場地、設備使用及維護事項。
- 計畫承辦或輔導訓練代表隊參加校際或全國體育競賽活動。
- 發展學校體育重點項目、特色。
- 其他有關體育之發展與規畫之要項。
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議,每學期召開乙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議,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,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。
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非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,不得開議,非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,不得決議。
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如因議程之需要,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。
第八條 本會委員及各相關人員皆為無給職,且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
第九條 本會組織規程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